驾校变空巢 承诺难兑现
口头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购房面积出现偏差怎么办?旅游出现事故有要找谁赔偿?昨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
液化气站强行回收旧钢瓶 垄断行业再现霸王交易
2012年4月24日,通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榆县某液化气站强制消费者购买该站的液化气钢瓶充气。
经查,2011年7月,通榆县政府要求液化气钢瓶制造年限超过十五年的及“螺丝瓶”在2011年10月1日前必须全部报废。通榆县某液化气站利用此次机会,在居民灌气的时候,如发现居民用超年限钢瓶及“螺丝瓶”来灌气,该站就直接收回,只是作价40元,迫使居民拿不回旧钢瓶也就只能在他们那里购买新钢瓶灌气。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第(一)项迫使他人同自己交易”之规定,构成了迫使他人同自己交易行为。根据《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 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万元处罚。
虚假宣传被查处 厂商被罚15万元
2012年3月12日,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洮南销售处销售的复合肥外包装上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与实际生产地址和厂家不符。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吉林长山化肥集团三江肥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旅游溺水而亡 旅行社漂流公司共同赔偿
2012年7月21日,四平市退休教师杨某在白山市旅游中身亡。事故责任已明确由漂流公司承担。在消协的调解下,旅行社、漂流公司同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41万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由于设施不安全、服务措施不完善、警示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的“安全权”遭到了少数经营者的漠视或无视,由此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
驾校人去楼空 三个月下证承诺“跑空”
2012年9月12日,长春市双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齐家镇三姓村一社王继双等15人反映称:2012年4月6日,在吉林省富锋贸易有限公司双阳富锋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考驾驶员培训班,校方承诺保证三个月内为其办完驾驶证,但到投诉当日(已五个多月)王继双等人从未接到驾校考试通知,当王继双等人到驾校询问时发现,驾校已经空无一人且无法取得联系。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驾校要约邀请和承诺应视为双方合同中的要约条款,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房面积误差超3% 消费者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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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0日,公主岭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杨大城子镇农民陈先生的电话投诉,反映他于2010年8月24日向某售楼企业交了236256元的购 楼款,以每平方米2568元的价格订购一套面积为92平方米的五层厢楼。2012年年初交工时开发商通知陈先生实际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让其补交25680元购楼款,否则不给房屋钥匙。
案例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陈先生所购房超出3﹪部分的房款,不但不应由陈先生负责,而应由房屋开发企业无偿给陈先生,陈先生要求退回购房款,房屋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将购房款退给陈先生,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本案中房屋开发企业在消协依法调解下,不再坚持让陈先生补交10平方米的房价款,而选择给陈先生调房,并退还了差价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香港购物出现质量 可在当地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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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长春市民孙女士随某旅行社在香港洲际免税集团(香港店)处购买PRAKTICA牌摄像机一台,价格为2623元(港币)。购 机两个月后,出现拍摄图像模糊等故障。孙女士根据商家提供的电话进行咨询,商家回复需将商品连同外包装、购物凭证等邮寄到销售处并同 时要求外包装及相商品外观保持完好,经售后检测确为质量问题可为其办理退、换货。孙女士认为,如果把摄像机贸然邮寄到销售处,商品是 否存在质量问题由售后判定,其检测结论是否真实、权威,做为消费者无法进行现场证实,另外,一旦碰到无良商家,拒不履行售后义务,商品不予返还,那可是“人账两空”。基于这些考虑,孙女士到省消协进行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协调处理。
案例评析:受理此案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投诉方与被诉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二是我国现行《部分商品“三包”规定》 不适用于此纠纷;三是受理单位无法按正常受理程序进行调解。针对双方交易行为发生在异地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规定,依法调处。
买车遭遇掉包 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
2012年11月8日,消费者张某在辽源市龙山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台豪华型汽车,购车款为220600元。11月11日,该汽车公司告知提车。张某驾驶该车3天后,发现提回的汽车是属于该品牌汽车的另一型号,与订购的不符,价格相差13000元。
案例评析:汽车销售公司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规定。
保修期内质量出问题全额退款
2012年10月16日,松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宁江区大洼村村民柳先生投诉,称自己于8月30日在单家围子某农机商店购买了一台玉米收割机,价值16.9万元,9月23日开始进行玉米收割,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前后7次出现故障,导致他无法进行正常的秋收工作,请求帮助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经调解,厂家代表当即决定为柳先生全额退还货款16.9万元。
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012年4月20日,消费者秦某到二道江区五道江某敬老院了解居住条件及收费标准。该院服务人员向秦某介绍,入住一个月收费550元 ,交1000元押金。可以住一段时间试试,住一天收一天的费用。但秦某住了9天决定离开时,敬老院却收取了秦某半月275元的费用,并未按当 时口头承诺的按天收费的标准执行。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署书面合同,仅是管理员以口头方式做出承诺。“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仅有书面的合同,也有口头的合同。该敬老院虽然有拟好的合同,但为了吸引消费者入住,并没有与当事人签署书面合同,而是管理员与当事人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口头合同。合同法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管理员的行为代表敬老院,并且做出了口头承诺,所以尽管是双方口头协商,但该合同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隆鼻手术受损害 经协调解决获赔偿
梅河口市消费者张女士于2011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在某美容院花了4300元做了隆鼻手术。手术后张女士出现了头痛、眼眶痛、鼻梁红肿等不良反应。经诊断,为鼻梁向右倾斜,症状是由隆鼻手术引起的。经调查,该美容院属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一般性皮肤护理,没有《医疗美容机构许可证》。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消协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证人证言、医院诊断等方式获得了有效证据,最终美容院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同意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治疗费及相关费用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