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换胎前被查出醉驾 追诉时效已过期
醉驾是不是必须“抓现行”才能处罚?潘某醉酒驾车,因车轮爆胎,在换胎时被交警查获,还能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近日,潘某被指控犯危险驾驶罪,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此案切中了现行刑法中的一个漏洞,即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潘某:换胎时被查获
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1月12日8时许,潘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越秀区内环路A线恒福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
但法庭上,潘某讲述的却是另外一个版本。潘某说,去年11月12日凌晨四时多,自己应朋友之邀去石牌东大排档吃夜宵,喝到七时多开车回家。“我开到内环路水荫路段时,车爆胎了,于是我就把车靠边停到天桥下面,下车换胎。”
潘某说,自己在换轮胎的时候,就意识到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打算让朋友叫个司机帮忙把车开回去。“但是因为当时手很脏,所以没有打电话。”就在潘某刚换好轮胎,把工具放回车尾箱时,他发现从后面过来了一个交警。
潘某称,交警先对着对讲机呼叫了一下,然后就坐上了车的副驾驶位,让自己往前开。“我说我喝酒了,不能开,但是交警说没事,停在这妨碍交通。”潘某回忆,自己往前开了有几百米,到了恒福路段时,前面大批交警将他拦住,并开始拍照取证。
法官:证据补齐再开庭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新说法,法官问,这个情况在公安和检察院的笔录里怎么没有说明,到现在才说?潘某解释说,因为自己被抓获时已经一夜没睡,加上喝了很多酒,所以神志很不清醒。“当时我还问公安我是在哪被查的,他说是恒福路,我就写恒福路,我也是后来去实地考察了才知道是水荫路。”至于在检察院为何也没有说明,潘某则称:“当时在检察院就是一问一答,他问什么我就答什么,很快就问完了,所以也没有说。”
潘某表示,自己说的情况完全属实,可以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予以佐证。法官当庭播放了交警拍摄的视频证据。视频显示,拍摄地点确实有两个,一是在水荫路天桥下面,一是在恒福路。但是因为交警提供的视频并不完整,从视频上无法明确判断交警是否进入了潘某车辆的副驾驶位。因为案情起了变化,法官决定将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交警将视频证据补齐后,择日再开庭审理。
律师:刑法存在漏洞
即便被查获时是在换胎,但潘某在爆胎前确实存在醉驾行为,这点潘某自己也承认,那么换胎一事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吗?潘某的辩护律师霍永基认为:“影响很大!”
霍永基称,1997年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犯罪行为终止后,追究犯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追诉期限的长短,是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因为在1997年,没有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因此刑法也就未对拘役的追诉期限作出规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追加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最高刑正是拘役。因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驾驶过程中当场被查获,应该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但是本案中,潘某被查获时恰好就不在驾驶过程中,所以正好切中了刑法的痛处,“他在被查获时,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了。”
不过霍永基律师同时表示,按理说任何一种犯罪都要有追诉时效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这确实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