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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一驾校涨价被罚要求听证

日期:2013-05-23

因擅自调高驾驶培训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某驾校面临36万余元罚款和没收18万余元收款的处罚。这家新疆创立时间最早、首家个人独资经营的驾校企业在经过30年发展之后,面临这样一个困惑:驾校为什么不能自己定价?政府定价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某驾校不服行政处罚,近日已向米东区发改委提出听证申请,甚至做好了行政诉讼的准备。

某驾校成立于1984年,是新疆首家个人独资驾校,今年74岁的创始人姚某也是新疆驾校早期发展的见证者之一。1998年,姚某将驾校交由其女姚云经营至今。

2012年11月,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米东区7家驾校中有4家驾校的驾驶培训费超出政府规定价格,其中便有某驾校。

该驾校在2012年10月1日至11月8日,将大型货车驾驶培训费由2800元调整为5760元,小型汽车驾驶培训费由2400元调整到2900元,共超标收取了180040元。因此认为,某驾校涨价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责令某驾校将多收款进行清退。

某驾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退多收款,反而提出两项质疑:一是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已过执行期。二是驾校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第一项质疑,即302号文过期问题,米东区发改委出于慎重,延迟了行政处罚,并将该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

随后,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以《关于较小培训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向自治区发改委进行了反映。今年3月22日,自治区发改委对请示进行了批复,认为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之前,302号文继续执行。

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在拿到批复后,于5月2日向某驾校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没收某驾校180040元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即360080元,两项合计金额共54012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某驾校在5月9日到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进行了陈述申辩,随后提出了听证请求。截至目前,米东区发改委正着手听证会的组织,但尚未确定日期。

“遇到这件事后,我们查询发现,物价局执法依据的302号文末尾写着,‘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暂定两年,到期后,由交通厅另行申报。’而新的申报和规定并没有出台,这也意味着302号文过期无效力。”姚云说。

对于涨价原因,姚云说,公安部123号令出台后,驾驶培训教学和考试都比以往严格,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支出。123号令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驾校首批根据123号令培训的学员2012年10月1日开始上课,因此根据成本测算,决定提高培训费。

据了解,我区驾校报名费分两部分,一是驾驶培训费,目前由政府定价,大车2800元,小车2400元,乌鲁木齐地区按该标准执行,各地州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可下浮10%制定本地收费标准。驾驶培训费是驾校整个培训过程中惟一的收入,金额是根据课时数来计算。此外,另一项费用为代收费,是交给组织考试的单位,包括510元考试费,480元场地费。

123号令出台后,考试难度增加,大车实际操作由9项增加到16项,课时由86课时增加到118课时。“新规出台后,我们的驾校处于亏本运营状态,如不调整价格就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局面。”姚云说。

今年春节后,因同样原因,首府多家驾校都传出涨价声音。驾校管理部门曾让各驾校进行过成本测算,并以此为依据向自治区相关部门反映。

姚云说,自己不退多收学费是因为她认为,驾校在法律层面已清晰地界定为市场调节价,所谓的政府定价只是政府部门的一厢情愿,“管了不该管的事”。

她向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也提出,我国《价格法》第三章明文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而我区2002年公布的《自治区定价目录》中,并没有将汽车驾驶培训纳入其中,但相关部门却以行政规定将汽车驾驶培训行业纳入到政府定价当中,和我国《价格法》以及《自治区定价目录》产生了冲突。

“是以法为准还是以政府规定为准,我们也想通过自身经历来厘清,对全区驾校今后的经营来说都很重要。”姚云说。

5月21日,记者采访了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局长马宏伟。他说,某驾校查处一案也是物价局多年来从未遇到过的,本着慎重、有依据的原则,该局是在得到继续执行302号文的批复后才做的处罚。虽然某驾校不服,但物价局经自查并无发现执法差错。至于适用法规是否存在问题,已完全超出基层执法单位的权限,需由法规制定单位作出解释。“举行听证会是必须的法律程序,我们可以充分听取意见,但既然我们认为执法没有问题,也一定会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

米东区发改委主任翟静一说,他们非常关注此事,某驾校如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来厘清驾校到底是否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起诉主体不可能是米东区发改委,还需从上级文件的出处来厘清。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初,我区驾校以科研院校、培训中心开展培训为主,机动车培训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管理。1992年后,我区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下达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被批准为“事业型收费”。

1995年,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由公安部交由交通部门管理,并且随着政府各部门逐步从经营性活动中退出,驾校开始向社会化培训转变。然而,尽管这一过程持续多年,但由于我区驾校价格和市场控制较严,始终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并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事业单位、社会办学校、企业培训机构并存的局面。

2006年,我国开始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模式,为使该模式最终落实,自治区发改委在考虑培训成本等各种因素,在2007年3月出台了302号文。该文之所以暂定两年,是考虑到驾校成本始终处于变动之中,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后几年,随着培训行业逐步规范、新标准的实施、新教学设备应用等,培训成本不断上涨,但同时我区物价水平也一直居高不下,出于稳定物价的政策要求,我区机动车培训没再出台新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