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酒后学车 教练连坐“危险驾驶罪”
驾校教练与学员在学车期间饮酒,此后又指导学员在马路上驾驶教练车,教练该当何罪?昨日上午,新都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走进新都区某驾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颇受大家关注的驾校学员与教练醉驾案。法院当庭宣判教练与学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坐在副驾位置上的教练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2012年9月11日,驾校学员杨某与教练高某中午喝酒后,于当天19时30分许在道路上学车,因操作不当与小轿车发生追尾。经提取杨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在昨日的庭审中,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都表示认罪,并称希望得到法庭轻判。经过审理,新都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表示,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可见,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饮酒,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